城管队伍在编制上究竟属于什么类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简称“城管”)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殊产物,其编制属性长期存在公众认知模糊。实际上,城管队伍属于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编制,但具体形态存在地域差异性,需结合历史沿革与机构改革背景综合分析。
一、核心编制类型:事业单位与行政编制的混合结构
1. 主体性质:事业单位编制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城管部门主要作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设置。其人员普遍采用事业编制登记,经费形式多为财政全额拨款,行使由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处罚权。
2. 领导层行政化现象
虽然基层队员多为事业编,但各级城管局的领导班子成员往往使用行政编制(公务员编)。例如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导班子纳入市政府行政编制序列,而一线执法队员则通过事业单位招考聘用。
二、编制类型的实践演变
1. 历史阶段差异
– 2000年前后:多地城管为临时性“事业机构”(如武汉市最早成立的城管队伍使用自收自支事业编)
– 2012-2018年改革期:逐步转为全额拨款事业编(如广州市2014年将城管队员全部纳入财政保障体系)
– 2018年后:部分试点地区探索参公管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模式
2. 地域实践案例
– 深圳模式:2019年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后,深圳市城管执法支队被明确为“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
– 上海模式:实行“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双轨制,市级部门使用行政编,区级队伍以事业编为主
– 成都试点:2021年在高新区开展“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试点,部分城管队员过渡为公务员编制
三、编制差异带来的现实影响
1. 执法权威性挑战
事业编制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长期存在法律争议。如2016年河南某县城管局因主体资格问题,在行政诉讼中被法院认定“处罚程序违法”,根源在于执法队员均未通过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
2. 队伍建设困境
事业编人员职称晋升通道与执法工作不匹配。某中部省份调研显示,超过60%的城管队员反映职称评定需发表论文,与执法实践脱节,导致专业人才流失率高。
四、改革方向: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转型
2018年《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
> “整合组建五大综合执法队伍,重点推进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执法改革”
虽然城管未直接列入五大领域,但参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多地正在探索:
– 执法资格准入制度(如江苏省要求2023年前所有持证执法人员完成法律知识轮训)
– 编制逐步转性(如杭州市2022年安排30%城管编制转为行政执法类公务员)
结语
城管队伍在编制上呈现事业单位为主体、行政编制为补充、参公管理为过渡的复合型特征。随着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深化,其编制正逐步向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体系靠拢,但现阶段仍需要通过完善法律授权和人员管理制度来解决编制与职能匹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