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在法律上是否属于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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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在法律上是否属于企业?

摘要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合作社的法律性质,明确其是否属于企业范畴。通过分析合作社的法定定义、核心原则,并将其与典型企业(如公司)进行对比,结合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本文得出结论:合作社在法律上是一种特殊的企业组织形式。文章最后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进一步阐明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企业属性。

1. 合作社的定义与核心原则

合作社,作为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其定义在全球范围内具有高度共识。国际合作社联盟(ICA)将其定义为:“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联合所有与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与文化的需求与抱负的自洽协会。”

这一经典定义揭示了合作社的几个核心原则,这些原则也是将其与普通企业区分开的关键:

1. 自愿与开放的社员制:成员加入和退出自由。
2. 社员民主管理:实行“一人一票”制,而非“一股一票”制。资本在此处于从属地位,人的权利高于资本的权利
3. 社员经济参与:社员入股,盈余主要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而非仅按股金分红。
4. 自治与独立:合作社是由其社员控制的自治、自助组织。
5. 教育、培训与信息:合作社为社员、选举代表、经理和雇员提供教育和培训。
6. 合作社间的合作:通过地方、全国、区域和国际层面的合作,最有效地为社员服务。
7. 关心社区:合作社在满足社员需求的同时,推动其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2. 合作社与典型企业的法律对比

要判断合作社是否属于企业,需将其与典型的公司制企业进行对比。

| 特征维度 | 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合作社(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例) |
| :— | :— | :— |
| 根本目标 | 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 | 满足社员共同的经济与社会需求,为社员服务 |
| 权力基础 | 资本。表决权基于出资额或持股比例(一股一票) | 人合。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虽有附加表决权限制) |
| 盈余分配 | 按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进行分红 | 主要按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 比例返还。股金分红受到严格限制 |
| 产权性质 | 投资者拥有企业,产权清晰 | 成员联合所有,产权具有共有性,份额清晰但处分受限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民法典》 |

从上表可以看出,合作社在目标、治理和分配机制上与公司存在显著差异。然而,这并不妨碍其具备企业的核心法律特征。

3. 法律层面的定性:合作社属于特殊企业法人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体系,合作社的法律地位是明确的。

1. 《民法典》的定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合作社(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被归为“特别法人”(第一百条)。这意味着它既不完全以营利为唯一目的(不同于公司等营利法人),也不以公益为目的(不同于基金会等非营利法人),而是为了社员的互助互利,具有经营性服务性的双重属性。

2.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界定:该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其中,“经济组织”这一表述,在法律上实质上承认了其作为一种经济实体、市场主体的企业性质

3. 商事登记与纳税主体:在实践中,合作社必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拥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它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是独立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这一切程序和行为标准都与其他企业法人无异。

结论是:合作社在法律上无疑属于企业,但它是一种以服务社员为宗旨、实行民主管理和惠顾返还制的特殊类型的企业法人。

4. 实际案例:合作社作为企业参与市场活动与承担责任的实例

案例:某果蔬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案

* 案情简介:原告(某超市)与被告(某县“绿源”果蔬专业合作社)签订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合作社按约定交付了部分苹果后,因天气原因导致剩余苹果质量不达标,未能如期交付。超市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合作社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
* 争议焦点:合作社在庭审中辩称,其是农民互助组织,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抗风险能力弱,希望免除或减轻违约责任。
*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
1. “绿源”果蔬专业合作社是经合法注册的特别法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和诉讼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 合作社与超市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3. 合作社作为专业的市场经营主体,应对其生产经营风险(包括天气等自然风险)有预判和防范能力,其未能按约定交付合格产品,构成违约。
4. 因此,法院判决该合作社向超市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 案例启示:这个案例清晰地表明,在司法实践中,合作社被完全视为一个企业法人来对待。它需要以自身名义签订合同、参与市场竞争,并独立承担因违约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法院并未因其“互助性”而免除其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这从反面强化了其法律上的企业属性。

5. 结论

综上所述,尽管合作社在价值观、治理模式和分配机制上与传统的资本主导型公司存在根本区别,但其依法注册、独立经营、参与市场竞争、自负盈亏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核心特征,完全符合企业的法律定义。因此,合作社在法律上属于企业的一种特殊组织形式,即“特别法人”或“互助性经济组织”。认识到这一点,对于合作社规范运行、保障社员权益以及应对市场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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