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叶在食品分类体系中的定位与解析
一、茶叶在国家标准中的核心分类归属
根据中国国家标准《GB/T 10789-2015 饮料通则》,茶叶属于”饮料类”中的”茶类饮料”原料,同时作为初级农产品,其在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需遵循多重分类标准。具体而言:
1. 初级农产品分类:茶树鲜叶归属《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A0169 其他饮料作物种植”
2. 加工食品分类:经加工的茶叶适用于《GB/T 30766-2014 茶叶分类》标准,划分为:
– 绿茶(不发酵茶)
– 白茶(微发酵茶)
– 黄茶(轻发酵茶)
– 乌龙茶(部分发酵茶)
– 红茶(全发酵茶)
– 黑茶(后发酵茶)
二、食品安全标准中的特殊定位
茶叶在《GB 2763-20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中被列为”茶类”专项类别,独立于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该标准针对茶叶设定了50余项专属农残限量指标,例如:
– 吡虫啉限量≤0.5mg/kg
– 草甘膦限量≤1mg/kg
– 联苯菊酯限量≤5mg/kg
三、实际案例分析:茶叶分类的应用场景
案例1:进出口贸易商品归类
在海关HS编码系统中,茶叶归入第09章”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具体编码为:
– 0902:绿茶(未发酵)
– 0903:红茶(已发酵)及半发酵茶
例如2022年福建安溪铁观音出口时,需申报HS编码0902.3010(乌龙茶专项编码)
案例2:食品安全监管实践
2021年某知名茶叶品牌被检出农残超标事件中,监管部门依据《GB 2763》茶类专项标准进行判定,而非参照果蔬标准。该案例凸显茶叶在监管体系中的独立分类地位。
案例3:新式茶饮的产品定位
喜茶、奈雪等现制茶饮企业使用时,茶叶作为原料适用《GB/T 10789》的茶类规定,而最终产品则归属”现制饮料”类别,需同时符合《GB 71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
四、特殊情形分类规范
1. 调味茶分类:根据《GB/T 31751-2015 调味茶》标准,添加食用香精、花果干等的产品属调味茶范畴
2. 代用茶管理:非山茶科植物制成的”茶”(如菊花茶、薄荷茶)归入”代用茶”类别,执行《GH/T 1091-2014 代用茶》行业标准
3. 茶制品衍生分类:茶粉、茶浓缩液等深加工产品适用《GB/T 29602-2013 固体饮料》标准
五、行业监管体系架构
茶叶质量安全受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双重监管:
– 种植环节:遵循《NY/T 5018-2015 茶叶生产技术规程》
– 流通环节:执行《GB 23350-2021 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中茶叶专属规定
– 标签标识:需符合《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茶叶在食品分类中具有跨类别、多标准的特性,既作为农产品受《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制,作为加工食品时又需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这种双重属性构成了茶叶分类体系的专业特征。